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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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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修订)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1年10月25日,我中心结合人社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的规定,制定了符合我省经办实际的《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琼社保发〔2021〕61号),并印发各市县经办机构执行。2022年人社部办公厅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颁布了《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4号),对2012版《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关于先行支付章节等有关内容。要求各地结合经办实际,对规程进行细化和完善。
2022年及今年,我中心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领导干部走流程”等工作,对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工伤康复申请确认、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工伤旧伤复发等4项工伤保险业务实行免申即办优化。2023年我中心结合省政府亮点工作事项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一支付工作,对相关支出的支付流程进行了有变化改造。相关业务经办流程与人社部经办规程有一定差异。
二、主要内容
《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修订)》分为十一章八十七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与人社部经办规程以及我省规程21年版基本一致。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五章工伤待遇审核、第六章工伤待遇和专项费用支付,我中心则对前款所述的业务及流程做对应修改。第七章财务管理、第八章信息管理、第九章稽核监督、第十章权益记录与服务、第十一章附则与人社部经办规程以及我省规程21年版基本一致。制定相关工作表格5份。
三、对外征求意见情况
草拟修订完规程后,于8月31日向省人社厅、中心各处室以及市县经办机构征求意见。省人社厅反馈两条意见,建议在第一条依据的法规文件中增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在第十五条建议在规程中增加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表述,均已采纳。中心各处室、各市县经办机构无反馈或反馈无意见。2023年9月26日至2023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相关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21年《海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同时废止。我省社保经办机构在经办工伤保险相关业务时适用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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