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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2460000428/2022-5846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2-02-07 15:58
  • 标       题: 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经办规程
  • 文       号:琼社保规〔2022〕1号发布日期: 2022-02-07 15:5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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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

数据移交属地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琼社保规〔2022〕1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为统一规范全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业务经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经办规程(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

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南省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和规范经办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国函〔2008〕59号)、《中共海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8〕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011〕14号)、《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关于农垦社会保险移交市县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298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理念和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要求,遵循属地经办、方便快捷、风险可控的原则,充分运用全省社保业务信息系统,拓展服务渠道,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程所指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是在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时,截至2008年12月31日,因原农垦社保系统中个人信息登记不全,未及时完成向属地市县移交参保缴费记录的职工提出社保缴费权益申请所发生的经办业务。适用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的将原农垦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数据向属地市县移交的经办管理服务。

第四条【经办模式】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线上”的要求,实行社保服务大厅综柜受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推行全省通查通办。

第二章 申请移交准备

第五条【申请移交准备工作】原农垦职工应先向原农垦单位提出社保缴费权益申请。原农垦单位查验其在全省职工社保系统中的缴费情况,确认是否属于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问题。属于历史缴费数据移交问题的,则分别按照以下两类情形,由原农垦单位协助个人查找、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一)参保信息未移交属地

1.申报材料包括:《原农垦参保人员社保移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未移交人员登记个人信息与本人实际身份信息不符的,还需补充以下材料:《原农垦参保人员移交姓名变更申请表》、公安机关变更证明材料或记录有关曾用名或更名的职工人事档案材料、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在原农垦社保数据中存有两条以上参保缴费记录,但在移交前未关联的,除第1款所列材料外,还需补充以下材料:《原农垦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数据关联申请表》、多个参保号同属一人关联证据材料(如历次参加工作表、劳动合同等);待移交缴费信息与申报情况不符的,还需补充以下材料:《原农垦参保人员缴费数据更正申请表》、相关年度缴费名册表或季度增减表等证明材料。

(二)参保信息已移交属地

在原农垦社保数据中存有两条以上参保缴费记录,但只完成部分移交,申请补全缴费记录的,应需提供以下材料:《原农垦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数据关联申请表》、多个参保号同属一人关联证据材料(如历次参加工作表、劳动合同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待移交缴费信息与申报情况不符的,还需补充以下材料:《原农垦参保人员缴费数据更正申请表》、缴费基数更正证明材料(相关年度缴费名册表或季度增减报表等)。

第三章 业务受理办理

第六条【综柜受理流程】按本规程第五条要求协助申请人填写相关业务表格、备齐证明材料后,原农垦单位应及时就近向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各市县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综柜予以受理,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受理登记后,按规定生成电子业务档案,及时提交原农垦单位属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岗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以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综柜初审至审批流程】原农垦单位属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岗负责审核职工身份信息、核验待移交的历史缴费数据,做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提交给本经办机构复核岗审核,做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生成待移交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清单,提交本经办机构或业务科(股)室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即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非综柜受理办理流程】在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业务纳入社保经办大厅综柜受理事项以前,原农垦单位应直接向属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各经办机构的受理岗、初审岗可合并一人实施。经初审岗审核通过后,提交复核岗复审,最后报本经办机构或业务科(股)室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转初审岗登录业务系统补录缴费数据,再提交复核岗复审,生成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清单,告知原农垦单位已办结此项业务。

第九条【办理时限】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办理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移交属地业务,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稽核监督

第十条【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险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岗位权限管理制度,按照事前预防控制、事中核验比对、事后稽核检查的风险防控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严格依法依规经办。

第十一条【日常核查和专项稽核】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对本级经办业务进行自查。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依托全省社保业务系统或通过调取后台数据等方式,定期对市县经办业务进行日常核查。根据日常核查情况,发现问题线索的,则应适时开展专项稽核。

第十二条【稽核问题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以下情形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社保经办操作失误导致数据错误的,按程序进行修改。

(二)属于社保经办违规补录的,应立即封存缴费数据,核实相关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在以上情形中,不符合各项社保待遇领取条件的,立即暂停发放待遇,追回多领社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其他情形】原农垦社保历史数据中存在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等情形导致个人缴费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配合协查,妥善处理。确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的,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应自收到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退休后补录】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申请补录原农垦社保历史缴费数据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缴费数据补录审核,并进行养老保险待遇重算及补发。

第十五条【原农垦单位】本规程所指原农垦单位是原农垦社保系统中登记的职工所属用人单位。由于体制改革等原因,原用人单位已发生变更的,则应由现管理该职工人事档案、社保历史档案的相关组织机构负责申请办理移交业务。

第十六条【解释权限】本规程由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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