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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来了,谁受益?如何办?
2024-02-26 17:35 来源: 综合新华社、中国劳动保障报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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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在部分地市启动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依托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试点地市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通知》提出,试点工作按照统一管理、结算便捷、循序渐进、联动共促、安全稳健的原则组织实施。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相关费用直接结算。对提出异地就医需求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通知》明确了试点期间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相关待遇政策、就医流程、备案手续办理途径、费用结算范围及要求等事项,并对异地就医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提出要求。


主要利好哪些群体?

据记者了解,各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社部门将选择40%以内的本省地市启动试点。试点地市有需求的人员,持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就可以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住院工伤康复以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截至2023年末,我国基本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3.02亿人,同比增加1054万人。开展工伤异地就医结算,无疑将利好参保人员,特别是有利于更好维护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工伤风险相对较高行业职工的权益。

随着社会流动性增强,工伤异地就医结算的需求不断上升。

“除了在职职工,对于部分退休的工伤职工跟随子女外迁到其他省份居住,需要长期治疗的,有了这个政策,他们看病就会更加方便。”山东一家二甲医院医保科负责人说。


那么,具体试点如何开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地区将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纳入住院费用,先期以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人员起步,优先联通异地就医集中地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确定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的数量,联通一家上线一家。各省份至少要确定一家协议康复机构和一家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推进情况逐步增加。

有需要的人员怎样申请办理?

试点期间,异地就医人员仅限于在参保省外居住生活或工作半年及以上的,以及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诊转院到参保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并且要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跨省异地就医前,工伤职工要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具体手续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或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为避免职工过于频繁地变更就医地,引导职工有序就医,通知规定试点期间参保省份可合理设置职工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时限要求,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还有不少职工关心,当前各省份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住院标准等都不相同,那么到异地就医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待遇到底是按照参保地还是就医地的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及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则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便利人员流动,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则按照参保地标准结算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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