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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2460000428/2022-8371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2-06-14 10:37
  • 标       题: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6-14 10: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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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22〕56号)精神,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缓缴期限

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的17个行业(行业名单见附件)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其中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工伤、失业保险费延长缓缴至2023年5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施期限为2022年6月至2022年年底(已缴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申请退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二、申请条件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实行承诺制,申请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缓缴前1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或前3个自然月累计亏损。

(二)提出缓缴申请的当月,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内。

(三)参保单位必须承诺缓缴期满可及时补齐三项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流程

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按照“承诺+备案”的方式,从2022年6月起,每月1日至15日申请当月及以后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线上或线下申请。参保单位登陆海南社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hnsbyb.hainan.gov.cn),通过“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模块填报申请缓缴月数,下载《海南省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按要求填报承诺并上传,或者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填报《备案表》,并对有关情况做出承诺。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单位报送的《备案表》填报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及时为其办理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业务。

四、费款补缴

(一)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逾期未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缓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1月底前补缴到位,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逾期未缴的,从2023年2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

五、与餐饮等五个特困行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参保单位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已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缓缴期限自动延长,无需再次申请。

已按五个特困行业提交缓缴申请,经审核不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符合本通告缓缴条件的可按本通告申请缓缴,从申请之月起享受缓缴。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二)在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参保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附件2.海南省扩大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备案申报表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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