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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产假工资能否同时领取?
2024-09-03 11:43 来源: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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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不能同时领?

网上律师们意见不统一,有的认为是不同待遇、可以同时领,有的认为是同类待遇、不能同时领,两大阵营对垒,让围观的网友们摸不着头脑。小编吃瓜看热闹上瘾,这不,边啃月饼边聊会。

1、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照惯例,先瞧瞧它们长啥模样:

产假工资

只发给女职工,是休产假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工资。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多数省份出台政策增加60天~90天不等,并明确休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不停发、标准不降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增加产假三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生育津贴

发给女职工,也发给少数男职工,前提均为达到连续参保缴费月数条件(海南6个月)。主要作为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享受的工资替代待遇,由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男职工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发放额度标准=所在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发放月数(外省多按日计)。海南顺产的生育津贴一般发放3个月。

2、多数情况下生育津贴标准高于产假工资

因为生育女职工通常工作年限短,工资水平低于单位平均水平。但随着生育政策放宽,也出现了高龄产妇现象,少数人的生育津贴标准就会低于产假工资。

3、产假工资总额也可能大于生育津贴

一些省份只对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产假安排医保(生育)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并对难产、多胎等适当增发一定天数;其余地方增加的奖励产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

4、生育津贴=政府规定的最低产假工资标准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逐月发放,不断发不停发。

生育津贴,其发放有延后性,一般在女职工休完产假后才申领和划拨。

实践中,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职工个人不缴;生育津贴通常由用人单位申领并划拨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处理并发给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返还或抵扣产假工资高出部分;高于实际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要进行补差补足。有的地方将生育津贴直接发到女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要比较生育津贴和原有工资的额度标准,原有工资标准高的按照该标准补足差额。企业的人事财务人员、宝妈们,更喜欢哪一种发放方法呢?

本质:

生育津贴相当于社会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继续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不能同时领!

生育津贴并非一般意义的生育奖励金,同时拿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就等同于重复领取带薪产假待遇,不合理,也不允许。《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由领取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小编认为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在发放对象、发放主体、发放时效、待遇标准、实际额度等等都有区别,但又紧密联系,充分体现了人口再生产的重要意义和社会价值、政府和用人单位各自责任。

有人说,如果女职工提前结束休产假或者产假期间被单位召回上班帮忙处理业务呢,难道不该同时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吗?

这个问题嘛,小编就留给各位朋友思考思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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