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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12460000428/2022-1720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成文日期:2016-08-24 11:37
  • 标       题: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业务规程》的通知
  • 文       号:琼社保〔2016〕125号发布日期: 2016-08-24 11:3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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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

缴费稽核业务规程》的通知

琼社保〔2016〕125号

各市县、洋浦社保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业务规程》已经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年8月24日

海南省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稽核业务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统一业务流程,加大扩面征缴力度,保证应保尽保和应收尽收,敦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社会保险义务,切实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确保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和我省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以下简称稽核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实施稽核。

第三条 对本省范围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参保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等情况进行稽核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坚持依法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实施稽核行为。

第二章 稽核内容、方式和稽核对象

第五条 本规程所指稽核,是对已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情况进行的检查,主要核查人单位实际用工和办理参保登记的人数是否一致,申报缴费工资是否与实发工资一致,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一)按照稽核目的和任务不同,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基数稽核分为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等。

1.日常稽核:指稽核部门根据稽核任务,每年按统筹区内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稽核工作范围拟定工作计划,按计划实施的稽核工作。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对辖区内的被稽核对象有计划、分批次逐一进行全面稽核。

2.重点稽核:指稽核部门根据工作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对特定的对象、特定的内容实施专项稽核。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将稽核对象分类,定期集中开展对某一类被稽核对象的专项稽核。

对被稽核对象存在重大或复杂问题,稽核部门可以联合劳动保障监察、审计或税务等部门,对该对象进行重点稽核。

3.举报稽核:指稽核部门根据社会、群众举报的线索对稽核对象实施的稽核工作。

(二)按照实施的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稽核分为报送稽核和实地稽核。

1.报送稽核:指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要求被稽核单位把本单 位参保缴费的有关情况,对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到稽核部门,由稽核部门进行审查的稽核工作方式。

2.实地稽核:指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稽核对象所在地进 行的稽核,采取审核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的资料、凭据,询问相关人员等进行稽核。

被稽核对象应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按照是否委托第三方机构,分为直接稽核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稽核。

1.直接稽核:指社保经办机构稽核人员直接审查用人单位的所提供的资料,并提出稽核意见的稽核方式。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稽核:指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供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使用的稽核方式。

第三章  实施稽核的程序

第七条  本规程所指稽核准备是针对特定稽核对象,在进行实际稽核时的前置性工作,即按年度工作计划或其他途径受理案件后,进行的实施稽核准备。

稽核部门按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 况,通过从数据库随机抽取、日常工作发现的异常数据信息,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反映,社会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等多种渠道获取材料、数据并进行分析,确定稽核对象。

对于相关权利人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社保权益的举报案件应实施稽核。由举报人填写《社保稽核举报投诉登记表》,说明举报内容和请求事项,并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稽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案件立案,填写《稽核立案 审批表》由稽核部门负责人做审批意见并正式立案;对于不属于社保稽核内容、不属于稽核部门职能的投诉,稽核人员填写《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说明理由,并送交举报人。

选定稽核对象后,在实施稽核工作前制定稽核方案,明确稽核目的、项目、工作步骤和措施保障等。稽核人员应及时准备政策法规,了解被稽核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

根据稽核工作需要安排2名及以上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小组,并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稽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义提前3天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内容、时间、要求、方法、需要准备的资料、稽核小组成员以及被稽核单位的权利义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不通知被稽核单位,直接实施稽核。

1.在信用信息中有不良记录,被举报有违规行为的;

2.稽核部门已有证据认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

3.稽核部门认为事先通知被稽核单位有碍稽核活动的。

第八条  稽核部门根据稽核目的对被稽核单位开展调查取证。

实施实地核应向被稽核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等有效证件,说明身份和稽核目的、要求等事项,以及被稽核单位的权利、义务。

如用人单位有理由证明稽核人员与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提出回避申请的,稽核部门应对被稽核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回避,并将结果告知被稽核单位。稽核人员或经办机构认为存在稽核回避情形的,应自行回避,并另行安排稽核小组。

在实地稽核开始前,应在被稽核单位显著位置张贴《稽核公示》《稽核人员工作纪律》,向被稽核单位职工告知稽核有关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动统计年报、工资发放签名表、工资及人员统计台账,缴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基金结算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

采取书面稽核,用人单位报送自查报告的,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数据及资料,应一次性要求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在接收被稽核单位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时,稽核人员应查看是否为原件,并应认真清点,如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还或要求补充,当对方表示提供的资料完整、无遗漏时,稽核组应要求被稽核单位在《稽核对象承诺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以保证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根据工作需要,稽核人员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并填写《稽核工作记录》,对摘录、复印的资料数据和《稽核工作记录》,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

稽核人员根据需要向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保经办人、财务人员、工会人员和员工等了解情况,询问调查时作《稽核询问笔录》。

询问前告知涉及检查事项的政策要点和稽核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询问笔录经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被稽核对象有关账目资料被司法机关封存或其他执法部门调阅时,稽核工作中止,待稽核工作条件成熟后稽核工作继续。

被稽核对象主体不存在,或因不可抗力造成被稽核对象无法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账目资料的,稽核工作终结。

第九条 对收集到的有关材料、数据进行核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分析,明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一)对被稽核单位申报人数、缴费基数是否客观、真实、完整做出事实判断,并列出相关的证据。

(二)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情况提出意见,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提出违法依据。

(三)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整改意见。

(四)需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复核的案件,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相关业务部门复核,再呈领导审批。

(五)重要、复杂或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多部门合议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召集部门领导会议研究,形成稽核意见。

(六)根据稽核形成的初步意见,撰写书面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领导同意。

(七)对于举报稽核的案件,稽核人员应在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稽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稽核结果处理及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十条 稽核小组根据对被稽核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审查的结果形成《稽核报告》,经稽核部门领导审定后向被稽核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稽核报告》应说明被稽核单位是否存在社保违法违规情形、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建议等内容。

(一)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稽核报告审定后5个工作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属于举报稽核的案件稽核人员同时填写《结案审批表》。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稽核报告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属于举报稽核的案件稽核人员同时填写《结案审批表》。《稽核情况告知书》应指出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听取被稽核单位的申辩和说明。对一般性违规,要求被稽核单位限期自纠;被稽核单位不提出申辩说明或逾期没有自纠的,或者存在较重的违规行为的,发出《稽核情况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稽核整改意见书》,要求单位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限期内未按《稽核整改意见书》整改的被稽核对象,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议社保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稽核发现用人单位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被稽核单位对《稽核整改意见书》中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稽核整改意见书》中应说明被稽核单位的救济方式。

第十一条 对被稽核单位不配合稽核工作,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账册资料的,稽核组应向被稽核单位领导告知法规规定和行为责任的后果,要求被稽核单位积极配合,使稽核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对仍不按要求如实提供资料的被稽核单位,应填写《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提请社保行政部门或经社保行政部门委托授权的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章 文书的送达

第十二条 本规程中载明相关事项的文书,应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被稽核单位5个工作日内领取,并填写《送达回执》由被稽核单位相关人员签收。如被稽核单位拒绝领取,可以挂号信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告知,留置送达应同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应采用拍照、录象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 结案归档

第十三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稽核人员将稽核工作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封存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社保局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 海南省社会保险社保稽核举报投诉登记表

附件2 海南省社会保险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

附件3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立案审批表

附件4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

附件5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公示

附件6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工作纪律

附件7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对象承诺书

附件8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

附件9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询问笔录

附件10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附件11 海南省社会保险结案审批表

附件12 海南省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

附件13 海南省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附件14 海南省社会保险送达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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