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2460000428/2022-6157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2021-09-23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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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年度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文 号:琼社保规〔2021〕3号发布日期: 2021-09-23 18:2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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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年度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社保规〔2021〕3号
各、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海南省七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化推进社保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社保医保经办和管理的理念、方式,进一步解决企业申报证明材料多、办事难等问题,现结合我省社保医保经办实际,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年度补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申报补缴本年度3个月内(申报月往前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均实行承诺制。
二、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申报补缴本年度超过3个月(申报当月往前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只开通线下申报渠道,企业必须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或法律文书。
三、社保经办机构对补缴本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要严格审核,实行初审、复核二审制。
四、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本年度补缴业务监管,通过承诺制要求企业应当准备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或招工表)、工资发放财务会计凭证等材料,配合经办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抽查,同时,要按照《海南省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内审工作暂行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好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附件:本年度企业补缴业务告知承诺书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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